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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重大水污染事件仍有疑虑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1-29 11:30:05 阅读:6961次 【字体:

最近山东省临沂市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造成临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标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五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三千七百一十四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看到这样的报道,相信会有许多人像我一样,脑子里冒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句话。无论是在媒体上,还是在自己身边,耳闻目睹了太多的百姓饱受环境污染之苦却求告无门的例子,这句话已让我们失望得太久。如今,这个判决让我们看到了希望。那些肆无忌惮地将各种各样的毒水、毒气、毒物朝河里倾倒、向空中排放、在农田里堆放的人,面对长时间的牢狱之灾、巨额的罚款赔偿这样的违法成本,大概也会掂量掂量吧?如此,则我们的河流、天空、田野会少接收一些污染物,又有多少百姓少受污染之苦,难以估计。这就足以让我们对这个判决欢欣鼓舞了。

    然而为此判决欢呼之余,疑虑仍然带着沉重的阴影笼罩在我们心头。

    第一,在这个判决中,罚款和赔偿都是国家的,身受影响的居民却“不在场”。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三位责任人曾两次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排入当地河流中,而污水中剧毒物质砷的含量超标二点七二五四万倍。可以想见,污水河两岸的居民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只是由于时间短或者其他因素,这种影响的结果还没有表现出来。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而这种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侵害往往是长期的,慢性的,因而取证非常困难。但是,如果因此而忽视被侵害居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他们发现侵害后果时因侵害主体已不复存在而求告无门,势必会酿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实质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判决中排除了对受害居民的利益补偿,又怎么能调动居民监督举报污染企业的积极性?政府管理机关不可能天天坐镇工厂监督污染情况,直接受污染之害的居民却能做到,只有让他们同政府管理机关一起行动,治理污染才能够收到长期效果。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深入调查居民的受害情况,给他们以适当补偿。

    第二,不超标的污染谁来买单?这一案件中,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因而它的违法责任责无旁贷,处罚它无话可说。可是,陕西凤翔“血铅”事件的处理恐怕就不是这么简单,因为政府已经出面证明,污染企业的排放是符合标准的。我们姑且相信这是事实,那么,政府处理此一事件将会陷于两难:处理企业吧,于法无据,因为人家是“合法排放”;不处理吧,又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污染后果,民意不答应。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污染标准落后。提高污染标准,这是政府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为什么只有当环境污染事件出现了严重后果,才会受到重视?假如此案中的责任人排放的废水不是超标二点七二五四万倍,而是十倍百倍;假如凤翔“血铅”事件中血铅超标的不是六七百名儿童,而是三五名儿童或十数位成人,政府会不会如此重视,媒体会不会如此关注?答案难以肯定。在事件发生之前,我们没有看到环保部门对当地土壤、水文、大气状况的跟踪监视,也没有看到卫生部门对可能受企业排放影响的居民健康状况的跟踪监视,更没有人告知当地居民存在的环境风险。

    在事件发生之后,没有政府部门对临沂当地环境受此违规排放影响情况的调查,而凤翔政府是划了一个半径数百米的圈子,只为居住在圈子内的儿童检查血铅,所有成人被排除在外,所有圈子之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也都排除在外。这样给人的感觉是,政府只想尽快将此事件处理结束,而不是严肃地处理污染问题,不是真正为百姓的健康考虑。对于有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如何切实地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发生,如何真正保障居民的健康,政府做的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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